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家訴字第143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處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4年8 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萬元(上訴人甲○○請求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肆仟壹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兆飛
法 官 熊祥雲法 官 江俊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