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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3 年家訴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四六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江俊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不存在
裁判日期:2004-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