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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3 年聲字第 14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0六號

聲 請 人 旺成起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乙○○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裁全第二二二四號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五百三十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確認勞動關係存在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從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純姃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04-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