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乙○○代 理 人 丙○○相 對 人 甲○○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貸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甲○○、丁○○等二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柒拾貳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二人間請求確認借貸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八六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潘進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F0~T40
附表┌─────────────┬─────────────┬──────────┐│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裁 判 費 │ 一八七0二元 │ │├─────────────┼─────────────┼──────────┤│第一審郵票費用 │ 一七0元 │ │├─────────────┼─────────────┼──────────┤│共 計 │ 一八八七二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