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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3 年聲字第 5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五六號

聲 請 人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送達代收人 乙○○相 對 人 甲○○○右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八十九年度全字第五四三六號假扣押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新台幣貳佰零壹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之擔保物(聲請人以本院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三0二六號提存事件,提存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伍拾萬元卷肆張,票號84A06169至84A06172C;壹拾萬元卷壹張,票號:84A02377B,息票13至20,合計貳佰壹拾萬元),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二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變換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一百零六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消費借貸事件,前遵本院八十九年度全天字第五四三六號民事裁定,准聲請人提供新台幣(下同)二百零一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對債務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並經聲請人以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三0二六號提存事件提存前項公債債票計值二百一十萬元後執行在案。嗣現因前項提存之公債已屆期,亟需領回以便辦理還本取息手續,故向本院聲請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二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變換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本院八十九年度全天字第五四三六號民事裁定影本、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三0二六號提存書影本等為證。

三、經本院調閱上開提存卷宗、假扣押裁定卷宗審核無訛,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張天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蔡紫凌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裁判日期:200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