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三一號
聲 請 人 丙○○代 理 人 丁○○相 對 人 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貸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甲○○、乙○○二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二人間請求確認借貸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三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潘進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