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桃園縣中壢市公所間請求塗銷土地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如未補正即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本件「訴訟標的」為何。
二、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
三、原告另應同時補陳本件桃園縣中壢市六之六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正本、及臺灣省政府八十六年六月七日八六府訴二字第一五六八二六號訴願決定書影本各一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郭琇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