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七五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被 告 乙○○
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