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二三號
原 告 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五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確實姓名、人數、住居所地址。
二、請求確認之訴訟標的及該標的內容、其價值或金額若干。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