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二三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捌佰壹拾肆元,在十萬元以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