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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六九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楊介仙右原告與被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玖拾伍萬伍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萬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購權
裁判日期:2004-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