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號
原 告 陳正上即輝揚工程行被 告 固信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嘉興被 告 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 衣治凡 住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肆仟柒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