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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13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五0號

原 告 丙○○被 告 乙○○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授權金等,曾聲請對被告乙○○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等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貳萬叁仟伍佰玖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零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零叁拾元。

(二)提出起訴狀一件,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淑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就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楓茹

裁判案由:給付授權金等
裁判日期:2004-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