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462號原 告 甲○○被 告 客家國際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家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3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提起上訴如未繳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即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3年12月10日具狀對本件判決提起上訴,僅繳納部分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1月12日裁定命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5,002元,上訴人於同年月19日合法收受該裁定,有本院送達證書
1 紙附卷可稽,惟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顯不合法,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維萍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