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四七號
原 告 謹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芳揚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曾聲請對被告東正元電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東正元電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肆仟伍佰捌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柒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柒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法院書記官 黃棟楠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