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63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丙○○
甲○○丁○○己○○戊○○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三德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3年度訴字第1633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與人格權、身份權等非財產權無關,應屬財產權之範圍,而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台幣1,500,000 元,加計1/10,則為新台幣1,650,000 元,此即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