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2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文夫即祭祀公業楊仕德之管理人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乙○○○
甲○○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3年度訴字第225 號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886,380元(通行面積為187平方公尺,該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4,7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