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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43號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

江志光程才芳律師被 告 僑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逢年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4 月20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淑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楓茹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存在
裁判日期:2005-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