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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5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50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龍安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93年度訴字第500 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張天民法 官 鍾淑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佳玲

裁判日期:2005-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