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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9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四七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蔡錦得律師被 告 存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和

柯耀崧右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淑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楓茹

裁判日期:2004-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