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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9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五七號

原 告 水優企業有限公司

連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土城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林曉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B書 記 官 陳玲莉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裁判日期:2004-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