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五號
原 告 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千煒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預為法定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千煒通訊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預為法定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三十二萬八千八百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惟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迄已逾期猶未補繳,原告起訴程序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劉雪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