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94號主參加原告 葉虎男即祭祀公業葉道高公嘗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黃晶雯律師原 告 葉日華即祭祀公業葉道高公嘗管理人即主參加被告訴訟代理人 石麗卿律師被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主參加被告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主參加被告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複 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定期存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周玉羣法 官 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