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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4 年司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124號聲 請 人 林錫祺即日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日起展延至九十五年一月九日止。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日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一月十日呈報就任為清算人,惟聲請人因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核定無法於前開期限內清算完結,爰聲請准延長清算期間六個月。

二、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又清算期間既以六個月為限,則清算人聲請展期清算一次應僅得聲請展期六個月。本件聲請人於九十四年一月十日就任日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經呈報本院准予備查,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九十四年度司字第二二號卷宗核閱屬實,今聲請人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尚未核定,所得稅負未確定,致未能處理完畢清算事務為由,聲請展延清算期間六個月至九十五年一月九日,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純姃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裁判日期:2005-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