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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4 年司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185號

聲 請 人即唐鴻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楊 建 國

23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唐鴻國際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唐鴻國際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意旨略以:唐鴻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唐鴻公司)於民國94年4 月12日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辦理公司清算事務,並經本院94年度司字第77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惟因清算事務繁瑣,債權清償尚未完成,致未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依公司法第334 條準用第87條第3 項規定,聲請准予延長清算期間6 個月,俾清算事務之進行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係唐鴻公司之清算人,並自94年4 月12日就任,且於同年月21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以94年度司字第77號函准予備查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司字第77號卷查對無誤,經核本件聲請合於前開法律規定,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係於94年4 月12日就任唐鴻公司之清算人,其清算期間至同年10月11日屆滿六個月,故本件應准自同年10月12日起續予展期6 月結算至95年4 月11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純姃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裁判日期:2005-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