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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4 年司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216號聲 請 人 甲○○(即唐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唐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報駁回。

聲報之程序費用由聲報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之職務如左: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派剩餘財產。」、「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第一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84條第

1 項、第326 條第1 項、第331 條第1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所謂清算終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不以法院之備案為依據。」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21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是有關清算公司所負債務(包括公法上稅捐債務)之清償,自均在清算人應負責辦理之職務範圍內,清算人於清償該項債務而實質完成清算程序前,自不得向法院為清算終結之聲報。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4年11月3日聲報其於同年8月16日就任相對人唐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唐元公司)解散後之清算人,經本院以94年度司字第152 號受理並准予備查在案。嗣聲請人於94年11月3 日具狀向本院聲報該件清算完結,並檢附唐元公司之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損益表、股東臨時會議紀錄各1 件為證。惟查,唐元公司截至94年12月22日止,尚欠地價稅計新台幣840 元未繳納,此有桃園縣稅捐稽徵處94年12月23日桃稅法字第0940138720號函在卷可稽。而聲請人就唐元公司之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既未提列前揭稅捐債務,亦未於剩餘資產分配表中記載如何清償該項債務,復未檢附唐元公司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後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意見書、賸餘財產分配表與債權人之債權證明,是本件關於唐元公司之清算程序顯尚未實質辦理完竣。揆諸首揭條文規定及裁判要旨所示,本件唐元公司之清算程序顯尚未完結,聲請人即不得向本院為清算完結之聲報。是聲請人以前揭94年11月3 日聲報狀向本院所為唐元公司本件清算程序完結之聲報,顯有未洽,自應駁回其聲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0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