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86號聲 請 人 甲○○(即正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正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正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正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業經呈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前並聲請本院准予展延清算期間至民國94年5月4日止,惟目前仍有部分債權未能收回,致聲請人無法於前開期限內清算完結,爰依法聲請准再延長清算期間6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3年度司字第58號、第174 號卷宗核閱無誤,本件聲請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係於93年5 月5 日就任正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其清算期間至同年11月4 日屆滿6個月,經本院准予展期至94年5月4 日,故本件應准自同年5月
5 日起,續予展期6個月至94年11月4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淑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