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從母姓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參拾伍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江俊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陳今巾裁判案由:聲請從母姓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5-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