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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4 年家聲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聲請從母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03 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得限期命其繳納;逾期仍不遵行者,得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1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並未繳納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18日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94年5 月26日送達聲請人,茲因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10 條第1 項、第8 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俊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聲請從母姓
裁判日期:2005-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