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122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下列「理由欄一」所示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逾期本院逕為定期辯論,非經釋明不可歸責之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方法,言詞辯論期日將以現有卷證資料為辯論。
理 由
一、查本件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爰命原告就下列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正本:
(一)陳明本件訴之聲明為何?本件係請求確認婚姻關係無效,抑或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
(二)事實理由為何?並應提出兩造結婚證書、離婚證書之影本。
(三)提出兩造最新戶籍謄本。
(四)陳明本件請求確認之法律上利益為何?
(五)陳明聲請調查證據之清單。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俊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