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156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被 告 丁○○被 告 己○○複代理人 甲○○被 告 丙○○被 告 戊○○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宏明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等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7-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