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177號原 告 乙○○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生活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玖仟捌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貳拾玖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俊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