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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4 年家訴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54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撤銷婚姻等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離婚,其後具狀變更為請求撤銷婚姻等),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然原告就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肆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俊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撤銷婚姻等
裁判日期:2005-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