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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4 年家訴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56號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復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定有明文,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六月七日裁定命上訴人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月桂

裁判日期:2006-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