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4 年救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救字第36號聲 請 人 丙○○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律師相 對 人 甲○○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債權行為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債權行為等事件,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聲請法律扶助,業經該分會於94年6 月17日准予扶助訴訟代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並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1紙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家枬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05-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