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19號原 告 日商.美格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徐嶸文律師廖文慈律師被 告 台灣美琪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趙昌平律師
陳鎮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95年1 月16日所為本件損害賠償事件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所有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076423號專利證書所示「按壓開關」發明專利遭被告舉發,而該發明專利舉發案件是否成立,為本件民事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故於民國95年1 月16日裁定命在該專利舉發案審理終結以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發明專利舉發案件之審理業已終結確定,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7 月25日之回函及所附之專利舉發審定書、訴願決定書等在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予續行訴訟程序。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李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