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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4 年破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破字第17號聲 請 人 甲○○

6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和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標的價額(即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為何?並據以補繳聲請費。

二、請提出聲請人現有財產(如房屋、土地、汽車)價值證明及將來可得行使財產(如薪資、對其他人之債權)價值證明。

三、請擬具欲與各債權人和解之具體和解方案(需含:擬分期清償各債權人之期間、日期、償還金額、成數等項)及提供履行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佳玲

裁判日期:2005-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