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 請 人 陳羿君會計師(即破產人甲○○之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甲○○破產事件,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甲○○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定為新臺幣參萬伍仟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擔任本院94年度破字第33號破產人甲○○破產事件之破產管理人,今分配表製作在即,破產程序亦接近尾聲,爰聲請酌定報酬等語。
二、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法第84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於94年12月20日經本院裁定選任為破產人甲○○之破產管理人,本院斟酌破產管理人處理本件破產管理事務之難易、任職期間長短、執行之成效、暨本件破產財團資產總額為403,391 元等一切情事,認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新臺幣35,000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