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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4 年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破字第8號聲 請 人 甲○○(即辰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辰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辰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辰陽公司)之清算人,經查該公司財產已顯不足清償債務,為避免虧損持續擴大,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特依破產法第62條之規定檢附鈞院93年度司字第160 號函、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各乙份,聲請鈞院准予宣告破產云云。

二、按破產之聲請,固應以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而聲請破產非不得由其中一債權人為之,但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

325 號判例要旨可資參見。次按,稅賦及罰鍰均屬國家基於統治權之作用,對於人民課徵或裁罰之債權,依國家人格單一立論,縱積欠多數機關稅款及罰鍰,其債權人亦僅應視為一人。查,本件於清算期內,辰陽公司之債權人申報之債權計有營業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新台幣(下同)4,41 2,881元、使用牌照稅90 ,717 元、汽車燃使用料費52 ,338 元、違反公路法罰鍰10,8 00 元及違規罰鍰二件總額14,200元,共計債權4,580,936 元。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之本院前揭函、財產目錄、債權人清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4年1 月20日北區國稅桃縣四字第0940 003204 號函、桃園縣政府稅捐稽徵處94年1 月20日桃稅法字第0940012151號函、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縣監理所93 年12月14日竹監桃字第0930 028133 號函、債務人清冊等為憑。惟本件辰陽公司之國家債權機關雖有諸端,然其等債權均屬廣義之國家債權,故辰陽公司之實質債權人祗有一人,揆之首開判例意旨及說明,本件聲請要與宣告破產之要件不合,從而,不應予准許。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家慧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05-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