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108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邱新福律師被 上訴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進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等事件,原告即被上訴人於第一審訴訟程序進行中即民國93年11月3 日撤回承攬報酬之請求,復於94年3 月16日追加請求被告即上訴人給付不當得利293,040 元,然原告即被上訴人就該追加不當得利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3,0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2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廢棄第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即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淑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