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17號上 訴 人 黃柏豐(原名黃遠春)
己○○丙○○
乙 ○甲○○庚○○共 同訴訟代理人 藍松喬律師被 上訴人 忠愛花園新城住戶自治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律師複 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周玉羣法 官 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