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4 年聲字第 11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177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源工精機有限公司

弄37法定代理人 李淑文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元翎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德鑫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解除契約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裁定(即本院92年度全字第4249號)後,迄未起訴,從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項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0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