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395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弘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寶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股東過戶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肆仟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辦理股東過戶記事件,經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75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510 號及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17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