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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2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50號原 告 高榮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黃忠被 告 鉅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俊傑被 告 耀捷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燕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0,300 元(被告鉅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1,124,945 元,被告耀捷交通有限公司部分465,3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裁判案由:給付油款
裁判日期:200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