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43號原 告 甲○○被 告 世外桃源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賈鵬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為確認(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無效(應予撤銷)股東會決議訴訟,訴訟標的價額無從依原告所提出證據資料內容為核定,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定之(按司法院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九一)院臺廳民一字第○三○七五號函,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