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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4 年親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親字第86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複代理人 韓曉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交付子女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非財產請求部分之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查本件尚包括財產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肆拾柒萬元(兩造長女自九十四年五月至成年尚有一百三十三個月,兩造次女自九十四年五月至成年尚有一百六十五個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每名子女生活費每月各壹萬伍仟元,總計肆佰肆拾柒萬元,計算式:15,000 x(133 + 165) = 4,470,000),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肆萬伍仟貳佰伍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月桂

裁判案由:交付子女等
裁判日期:2005-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