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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10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84號上 訴 人 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黃璽麟律師

沈之馨律師翁如瑩律師被 上訴人 揚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1084號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4年1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06,5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5,8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家枬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裁判日期:200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