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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1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44號原 告 丙○○兼 訴 訟代 理 人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被 告 營錡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裁判日期:200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