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2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彰發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上訴人即被 告 甲○○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1522號給付債權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7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409,94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1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林曉芳法 官 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