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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16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61號原 告 戊○○訴訟代理人 丁○○

丙○○被 告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己○○訴訟代理人 乙○○複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收取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純姃

裁判案由:收取訴訟
裁判日期:2006-04-25